漳州市发布10条优化防海上疫情输入措施

 admin   2025-03-18 02:45   27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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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各省市关于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科学精准开展海上疫情防控工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14日,漳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防止海上疫情输入措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通知》。

1.优化港口船舶管理

不再指定登陆渔港,不再设置各渔港区位代码,不再对进出渔港人员查验健康码和核酸阴性证明。

各地要压实本地责任,坚持按港管船,调整充实一线管理人员,加强渔港、码头、渔船管理,结合实际完善值班制度,落实定期对渔船、渔港安全进行自查、自查、自纠,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实行清单管理,进行整改,防止管理漏洞。

2.优化船舶进出管理

依托海上防疫指挥中心,沿海各乡镇都建立了“船舶检查中心”,充实人员,加强对渔船、乡镇船舶的动态监管。

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审批和报告制度。渔船可使用“渔港通”或“船舶通讯”APP进行登记,实行原来的“七查四核”、“三报告”、“三核”。对要素进行优化,融入船舶进出境报告及审批表中。

3.优化核酸检测和筛查

对返港渔船和船员实行分类管理。正常作业返港渔船人员不再接受“实地检查”;各地要合理设置便捷的核酸采样点。按照愿检尽检的原则,渔船船员和渔获物自愿接受核酸检测。

渔港从业人员、渔港管理人员、一线执法人员按照九版防控方案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四、优化夯实“四个确定”责任机制

各地要强化落实“四个确定”责任,指导督促当地乡镇针对船舶等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租船责任人、联港责任人、船队编组等措施。销售、损失、新建或负责人变更。

五、加强境外人员和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管控

各地要对故意拆除、屏蔽北斗位置指示器、涉嫌海上非法交易、前往相关海域进行非法生产作业、与境外或高风险地区船舶和人员接触的渔船人员,作为境外入境人员予以管控。

管控措施如下自2022年12月19日起,人员实行“集中隔离2天+居家隔离3天”。在此期间,他们将被分配密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第一天和第二天进行核酸检测。隔离第1天、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自2023年1月9日起,人员居家隔离3天,期间实行编码管理,不得外出,第1天、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核酸扩增检测。

六、加强海上联合执法检查

各海事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持续保持海上高压态势,定期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检查管控,严厉打击参与非法海上交易的船舶,打击走私等违法行为,严防渔船与境外来往船舶和人员之间要保持联系,维护“五道防线”,严防境外疫情通过海上船舶输入。

七、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

各地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省级渔船管理系统和市级智慧渔业指挥调度系统的日常监视检查,跟踪了解渔船进出、作业区域、航行情况等。实时掌握各自辖区动态等,及时有效处置涉嫌渔船。联系海外船舶及安全相关报警,提高系统技防管理水平。

针对疑似漳州渔船与境外船舶、人员接触等异常情况,我们通过推导疑似漳州渔船的航行轨迹进行分析研判,并第一时间向当地乡镇、村庄和包船船东通报情况并通知渔船返港。接受核查并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AIS终端、北斗终端、大中型渔船卫星宽带终端、VOIP电话、摄像机等智能终端离线渔船原因一一排查,并及时提醒、召回。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搜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八、加强各类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是落实船东、船长、船员作为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海上作业期间,如果船员出现发烧、干咳、乏力、嗅觉异常、结膜炎、肌痛等与COVID-19相关的症状,可以自行进行抗原检测。如果检测呈阳性,船长必须立即落实消、船员健康防护、隔离、药物治疗等措施,并尽快向当地乡镇、村庄和租船人报告;渔船必须立即返港,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充分发挥渔港的前端预警作用。各地要加强渔港检查。如发现返航船员有COVID-19相关症状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村庄和承租人报告,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处理,以便确保“早发现、早治疗”,防止疫情蔓延。

九、加强“三无”船舶清理取缔

各地要建立健全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海警、海洋渔业、海事等海事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三不”船舶从事非法贸易、非法捕捞、海上偷盗行为。私人渡轮和其他活动;属地乡镇要加大对辖区内沿海水域、关口、滩涂、船舶集中停泊点、陆地船舶修造企业的巡查检查力度,切断船舶制造、停靠、维修“三无”链条。离岸作业。有效遏制境外疫情通过“三无”船舶海上输入的重大风险。

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漳州市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措施》等科普宣传,督促船东加强船员健康教育,引导船东、船长、船员建立树立对个人健康第一负责人的意识,做对个人健康第一负责人。保护好自身健康,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不得擅自拆除、封锁AIS终端、北斗终端、大中型渔船卫星宽带终端、VOIP电话、摄像机等智能终端。不得在海上进行非法交易或前往有关场所。海域作业时,严禁人员在境外或高风险地区驳船、接触船舶,并配备防疫物资、药品等,并对渔船定期进行消,有效防止境外输入。海上流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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